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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判断能力,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有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可探索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应聘请其担任独立董事:

持有该保险中介机构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在该保险中介机构任职的人员;

在该保险中介机构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人员;

在与该保险中介机构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可对该保险中介机构实施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