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等内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