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保监局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