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提供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保险行业协会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