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保险监管机构将发布公告,其培训证明将不再作为资格证书换发的有效依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