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一项重要条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自取得资格证书后3年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