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启动、终止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启动、终止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指挥中心总指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性质,指定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或者人员组成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并根据需要调集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