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启动、终止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启动、终止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收到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向有关单位了解、咨询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估,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中国保监会分管主席。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