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 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监会、保监办以及保险公司应提早做好预防排查工作,对容易出现纠纷的险种和发生上访事件的地区密切关注,力争将引发重大上访事件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