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重大上访事件所涉及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主动与上访人沟通、协商,进行劝导和安抚工作,并服从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