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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监会系统处理重大上访事件有进行协调、指导的职责,对特别严重的上访事件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必要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