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于上访情况严重的地区,保监会可责令保险公司总公司向当地派出工作组。对于影响特别大,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保监会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