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2008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大陆地区的分公司。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