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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制订灾难恢复预案,预案应包含:灾难恢复组织机构各工作岗位的职责、灾难恢复的整个过程以及灾难恢复所需的资料和配套资源等。预案的结构、内容和步骤清晰明确,适合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保险机构应加强灾难恢复预案与其它应急预案体系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