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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的灾难备份中心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保险机构应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同城和/或异地灾备建设方案。灾难备份中心应具备接替运行后持续运作至生产中心正常运转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