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2008年) 第五章 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的灾难备份中心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第二十二条 灾难备份中心的基础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三条 灾难备份系统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四条 灾难备份中心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