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