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