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