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变更主要股东; 变更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修改公司章程; 撤销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