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