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