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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对进出保税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保税区,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持保税区主管机关批准的证件连同运输工具的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未经海关批准,从保税区到非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保税区内的免税货物、物品,保税货物,以及用保税料、件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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