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