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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九条 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 第十条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第十一条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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