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199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