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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199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取消区内企业在海关的注册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备案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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