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可就首席代表及代表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情况通知外国保险机构,并就有关人员的任免提出监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