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2010年) (一)

(一) 加强电销专用服务号码管理。经批准经营电销专用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具备本公司专用的、统一的电销产品呼入号码和呼出号码,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