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2年) 附件1
附件1
保监会第六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后续管理措施
1
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入股、收购)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事后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2
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股份转让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事后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3
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应当符合《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4
保险公司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任命保险公司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新任职相关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备案表样式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www.circ.gov.cn下载)。
5
保险公司解散或撤销时资产转让协议、转让方案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我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合并,并执行其审批程序。
6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布破产时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我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合并,并执行其审批程序。
7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任命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新任职法律责任人应当在任职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备案表样式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www.circ.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