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 (五)

(五) 保险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和试点地区保监局报送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