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 三、

三、 请各保监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各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同时,按照《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附件2)做好行政审批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