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5年) 附件1
附件1
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1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根据《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要求,保险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仍需前置审批。保险公司变更5%以下股权或变更组织形式,需报我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2
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30号)
取消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后,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研究和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审批办法》,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产品审批流程及相关要求。
3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将投连账户相关审批事项变为事后报告程序。已于2014年起草《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进行多轮征求意见与修改完善工作。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经营资质要求和账户管理规范。目前,征求意见稿内容较为完善,发文条件较为成熟。根据原定工作计划,将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度,按照统一部署推进发文进度,并指导行业完成相关业务切换工作。
4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39号)
由审批改为备案。
5
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一是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由中国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自律管理,每年组织保险机构对评级机构评级质量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通过市场化评价机制,督促评级机构提高评级服务质量。二是建立评级机构报告制度和持续能力评估机制。中国保监会将跟踪监测、定期检验评级机构的能力变化情况及评级行为,评级机构不再符合规定的能力条件,予以市场退出。
6
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6号)
一是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28号),建立再保险登记制度,对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交易关联方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监管。二是通过偿二代引导外资保险公司调整再保险策略。
7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审批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
将农业保险市场准入从审批制修改为目录制。已于2014年完成改革方案,并起草《关于改革农业保险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进行多轮征求意见与修改完善。下一步,将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修改进度,按照统一部署尽快下发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