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2008年) 二十九、 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2008年) 二十九、 二十九、 本通知发布前经保监会批准销售的投资型保险产品,未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可以继续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经整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经营管理条件和产品设计要求的,在报经保监会审查同意后,可以继续经营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监会 二十八、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