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六条之二
第六条之二 一、不受作者财产权的影响,甚至在上述财产权转让之后,作者 仍保有主张对其作品的著作者身份的权利,并享有反对对上述作品进行任何歪曲或 割裂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其他损害的权利。
根据前款给予作者的权利,在其死后至少应保留到财产权期满为止,并由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本国法所授权的人或机构行使。但在批准或加入本条约时其法律未包括保护作者死后保护前款承认之权利的各国,有权规定这些权利中某些权利在作者死后无效。
为保障本条所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补救方法由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