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一、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开始生效时尚未因保护期满而在其起源国成为公共财产的所有作品。
但是,如果作品因原来给予的保护期满而在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成为公共财产,则该作品不再重新受该国保护。
本原则应当遵照本联盟成员国之间现在或将来缔结的专门条约的规定实行。在没有这种规定的情况下,各国可在本国范围内自行决定实行本原则的条件。
新加入本联盟时以及因适用第七条或放弃保留而扩大保护范围时,以上规定也同样适用。
但是,如果作品因原来给予的保护期满而在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成为公共财产,则该作品不再重新受该国保护。
本原则应当遵照本联盟成员国之间现在或将来缔结的专门条约的规定实行。在没有这种规定的情况下,各国可在本国范围内自行决定实行本原则的条件。
新加入本联盟时以及因适用第七条或放弃保留而扩大保护范围时,以上规定也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