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一、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

本联盟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所有录音或录象均应视为本公约所指的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