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1896年5月4日于巴黎补充,
1896年5月4日于巴黎补充,
1908年11月13日于柏林修订,
1914年3月20日于伯尔尼补充,
1928年6月2日于罗马修订,
1948年6月26日于布鲁塞尔修订,
1967年7月14日于斯德哥尔摩修订,
1971年7月24日于巴黎修订。
本联盟各成员国,受到尽可能有效地和尽可能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 品所享权利的共同愿望的鼓舞,
承认一九六七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修订会议工作的重要性。
决定修订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文本,但不更动该文本第一至二十条和第二十 二至二十六条。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交验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兹协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