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买卖和转让。特殊情况,由矿山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当地进行调配并报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