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 第三条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非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的领土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的,都应享有与本同盟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被引用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第二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