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 第十二条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同盟各成员国都应专门成立一个工业产权机构和一个中央办事处,向公众公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 该机构应出版一种正式期刊、定期公布: 专利权所有者姓名及其发明的概要; 注册商标的图样。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