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实施的保密事项范围,没有目录的应当即行清理,清理之前的继续有效,有关事项的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