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第六章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实施的保密事项范围,没有目录的应当即行清理,清理之前的继续有效,有关事项的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