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