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