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