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章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