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