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七章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