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