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